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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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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0825日,杨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282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阳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阳某某系邵阳隆回县人,2009818日与杨某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2010722日,杨某某与阳某某协商坪地租赁事宜未果,将用于砌墙的泥沙堆在自家坪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阳某某的通行。随后,阳某某向110求助。810日,阳某某搬离租赁区,824日,阳某某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天下午,杨某某找到吴之成律师,协商律师代理事宜。第二天,杨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代理此案。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0825

吴之成律师语录:完善证据比法庭叫嚷更有力。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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