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0年7月12日,吴之成律师接受刘某的委托,成功调处其与长沙某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纠纷案。
2005年,刘某与张某等四人共同创建长沙某建筑工程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为保证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加强股东之间的凝聚力,四股东均不得对外转让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运营良好。但刘某觉得各股东之间经营战略存在很大分歧,公司发展空间受限,因而有意退出公司。刘某的朋友得知该消息后,有意受让刘某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知道后,以公司章程已有禁止性规定为由,不予同意,同时提出,如果刘某坚持要转让股份,应当将股份卖给其他股东,但出不起价格。刘某找来《公司法》,却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吴之成律师接受刘某的委托后指出,股权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禁止。考虑到股权受让人与其他股东长期共事合作的问题,吴之成律师建议通过三方协商的方式解决。最后,在吴之成律师的游说之下,三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化解了危机,增进了友谊,也为公司日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在中国,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法,在没有穷尽其他手段之前,不要轻言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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