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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交易,真实的欠条,其主张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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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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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简要案情:孙某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前约定,结婚之后婚前婚后各自的财产独立。2007年,李某邀孙某和孙某的同学文某共同投资向蒋某某的叔叔向某购买了一辆水泥罐车(价值28.8万)跑运输,双方签了买卖合同,合同原件由文某持有,车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8529日,孙某退出合伙关系,李某向孙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孙某罐车转让费8万元整,欠款人:李某”。同一天,孙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931日,孙某以李某拒不支付罐车转让费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8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李某接到起诉状副本后,自觉理亏,本想消极应诉,后来在一次聚餐中, 跟我谈及此事,当我得知孙某手中只有一份她写的欠条,没有其他的证据以后,我向她建议,这个案件有搞头:其一、欠条表明的法律关系是车辆买卖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买卖车辆有一系列的手续,包括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买卖协议、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等,如果我们掐断文某手中的合同原件,孙某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交易行为的存在;其二、欠条所出具的时间与孙某跟李某协议离婚的时间是同一天,以上两者结合,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李某为解除与孙某的痛苦婚姻,应孙某的无理要求,而向其出具一份8万元的虚假欠条,双方并没有罐车转让的事实。为此,我建议李某立即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李某向孙某出具的欠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诉讼主张,撤销了该份欠条,李某完胜。

本案启示:客观事实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并结合证据采信规则所认定的事实,两者有时截然相反。作为非法律人士,我们不妨多咨询咨询律师,财富,在问的那一该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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