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江医疗损害赔偿申诉案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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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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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0年5月14日,刘某江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147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处理其与刘某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申诉代理人。
2005年12月13日,刘某相因肛门不适到洞口镇医院诊治,该院外科医生周某将其诊断为混合痔和肛裂,后为其手术治疗。术后刘某相感觉身体不适,先后在洞口县石江医院第七联合诊所、邵阳市中心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以及湘潭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相的病情构成六级伤残。2006年3月10日,刘某相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1月28日,该院作出(2006)洞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要求刘某江等四被告连带赔偿刘某相66761.70元,刘某江与刘某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06)洞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11月1日,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洞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某江等四被告连带赔偿刘某相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757元。双方又不服该判决,再一次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刘某相不服,继续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在申诉期间,刘某江委托吴之成律师处理此案。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想得越多的人,越难取舍。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