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0年4月2日,刘某辉(女)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098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刘某新离婚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刘某辉与刘某新的婚姻问题,刘某辉曾于2009年6月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院于2009年7月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不予准许离婚。时隔9个月后,刘某辉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此案将于2010年5月27日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纠缠于是非对错之中,永远也找不到打开心中结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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