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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辉离婚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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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042日,刘某辉(女)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098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刘某新离婚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刘某辉与刘某新的婚姻问题,刘某辉曾于20096月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院于20097月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不予准许离婚。时隔9个月后,刘某辉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此案将于2010527日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纠缠于是非对错之中,永远也找不到打开心中结的钥匙!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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