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0年4月26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叶继志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湘乡人民检察院指控:叶继志等三被告人明知育才中学教学设施有危险,而未采取有力措施,也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杨金柱、吴之成律师作为叶继志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事发时,楼梯间有照明设施,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楼梯间照明设施存在光线昏暗的情况;第二、育才中学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到位的,不仅有明确的楼梯疏散分流制度,而且安排有纪律干事专门负责学生的安全事宜;第三、被告人叶继志已经履行了校长的职责,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有学生踩空跌倒及学生行走时因惯性而发生的意外事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继志等三人明知该校教学楼就读学生严重超编、且楼梯灯光不符合相关标准,对该教学楼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报告,导致楼梯间发生踩踏事故,造成八名学生死亡、三十余名学生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同时,考虑到三被告人在案发时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时妥善处理伤亡学生的善后处理工作,且三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被告人叶继志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叶继志对该判决不服,继续委托杨金柱、吴之成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杨金柱、吴之成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出了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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