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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长沙嵩源机电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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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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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032日,长沙嵩源机电设备厂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050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陈元华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2009216,陈元华在长沙嵩源机电设备厂被机器压伤左手,导致左手第234指近节指骨骨折,随后请人在“因开关失灵造成事故”的材料上签字,并强烈要求在长沙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09811,陈元华向长沙市天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824日,该局作出天劳社伤字[2009]1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元华的伤为工伤。20091020,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陈元华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作出长劳鉴[2009]31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陈元华的伤构成拾级伤残。20091225,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维持了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201029,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天劳仲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长沙嵩源机电设备厂向陈元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医药等合计54439·66元。创造了十级伤残赔付伍万余元的天价。长沙嵩源机电设备厂不服该裁决,已委托吴之成律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我们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切不可抛掉道德的底线!尽管它没有强制力,但它能够为人带来平安、幸福。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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