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涉嫌受贿案的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我一直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但在受贿案件中,这一真理不一定适用,毕竟,当检方“内心确信”你是“受贿人”时,要将“受贿”与“行贿”的“事实”统一起来,只需几份言词证据即可。遇此情形,即使再高明的辩护人,有时也只能徒叹奈何。
本网讯,2017年5月25日,卢某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卢某某涉嫌受贿案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炎检反贪移诉【2017】2号《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从2011年7月至案发,卢某某担任湖南某发动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部长,其利用负责价格审核及财务管理上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供应商焦某某贿赂款29万元;非法收受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行长安某坤、曾某勇贿赂款共计12000元;非法收受中国建设银行某行长刘某光、张某武贿赂款共计13000元。2004年,卢某某时任南方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部长,利用公司信息披露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时任中国证券报社广告部经理陈某某信息披露费回扣19950元。综上,卢某某收受贿赂款项共计334950元。
卢某某称,他没有收焦某某一分钱的黑心钱,是他坏了焦某某的好事,断了焦某某的财路,从而招来焦某某的报复。虽然在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他承认了收受焦某某钱财的事实,但这个是他被迫承认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他表示,他有足够的证据一一反驳焦某某的诬告。看来,本案的好戏还在后头。
本案尚在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7年5月2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无功利,不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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