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9年12月3日,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与曹某某之兄签订湘通律(2009)刑字第70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
曹某某为益阳市某医院门诊部的主治医师,2009年9月2日,两个自称为吸毒的烂仔来他门诊部购买盐酸曲马多片,随后,公安人员身着便装来到他门诊部将其扣留,称其涉嫌贩卖毒品。11月25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8日,赫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吴之成律师为被告人曹某某作无罪辩护。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敢于质疑并为其寻求理由与依据,这才是律师的理性。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