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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周某非正常死亡案在立案监督阶段的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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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杨曦律师担任周某红非正常死亡案

在立案监督阶段的代理人

 

吴之成律师按:周某红非正常死亡案,自2015127日周某红尸体被发现,至今已有一年有余。为了查明周某红的死因,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两次对周某红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亦对其进行重新鉴定,结论均是“生前溺死”,但均没有解释清楚尸体打捞上来时双手均插裤兜的现状。由此而导致警方与死者家属在是否予以刑事立案问题上产生了巨大分歧。为了解开这一死结,本律师拟说服家属聘请全国知名主任法医师熊平教授担当周某红的专家证人,以期再次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本网讯,201711日,周某红之妻胡某莉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杨曦律师担任周周某红非正常死亡案在立案监督阶段的代理人。

201512709时许,群众报警衡南县农科所水稻三队水塘中发现一具尸体。经查死者为周某红,衡南县三塘镇三塘村刘家湾组人,于20151128日失联。为查明周某红死亡原因及案件性质,经周某红家属同意,衡南县公安局于2015128日委托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红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并于2016119日出具了“周某红的死亡原因符合溺死”的鉴定意见。死者周某红家属对南华大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多次到衡阳市政府上访、到衡阳市公安局要求复议。为妥善处理此案,受衡阳县公安局委托,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于201682日组织对周某红尸体进行了再次检验。鉴定意见:周某红符合生前溺死。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根据这两次尸检结论,以排除他杀为由,于2016216日作出南公(刑)不立字【2016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胡某莉对此不服,于201632日提出复核申请,请求重新认定处理。衡阳市公安局于2016126日作出衡公刑复核字【2016】第01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结论同样是不予立案。胡某莉对此亦不服,要求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1229日作出《关于周某红死亡案立案监督情况回复》,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胡某莉走投无路,找到本律师寻求解决之道。但愿周某红案在本律师的代理下,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712

 

吴之成律师语录:坚持不懈地付出,方能挑战未知!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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