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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杨某合同诈骗案辩护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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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


杨某权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

 

 

合同诈骗罪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按:欺诈行为随处可见,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善意欺诈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本网讯,201728日,姚某贵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7】刑字第003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杨某权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辩护人。

2016823日,中方县公安局做出中公(三)诉字【20160111号《起诉意见书》。该起诉意见书讲到,20131213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权通过虚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昆仑能源(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取得了中方县南湖加气站项目的立项批复。201411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权以电脑扫描的方式伪造了一份昆仑能源(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与怀化鸿树信息有限公司中方县南湖汽车加气站合作开发合同。201412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权与陈某武签订了一份中方县南湖汽车加气站开发建设项目转让协议,将中方县南湖加气站项目以8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武。2014121日,陈某武按照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首笔8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款,2014128日杨某权又以支付项目土地款定金的名义收取陈某武30万元人民币,收款后杨某权除偿还杨某国20万元欠款外,剩余部分通过银行转账转移至其母亲姚某贵、哥哥杨某军银行账户后取现。中方县南湖加气站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且陈某武多次向杨某权追讨转让款,杨某权至今未退还上述款项。

杨某权及其家人称,杨氏父子与陈某武自2011年开始合作建设加油站起,至今一起合作建设的加油站有5个,双方一直未对相关账目进行结算,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陈某武尚欠杨氏父子1000余万元。杨氏父子是真心想把中方县南湖加气站项目搞好,虽然手续方面有违法之处,但并没有以利用合同骗取陈某武财物的主观目的,本案宜以经济纠纷定性,而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

本案尚在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729

 

吴之成律师语录:非常规出牌时,不可不防控法律风险。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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