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9年11月26日,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与蒋某签订湘通律(2009)民字第443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其前夫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蒋某与陈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两人离婚的那天,蒋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份,2009年11月16日,陈某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按照欠条约定向陈某支付设备款7万余元。
本案将于2010年元月十五日九时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一时一世的夫妻,一生一世的朋友,作不成夫妻,还有朋友的情份,如此,多了几份人情味,少了几分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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