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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09-12-13
浏览次数: 2769次

本网讯,20091126日,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与蒋某签订湘通律(2009)民字第443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其前夫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蒋某与陈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两人离婚的那天,蒋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份,20091116日,陈某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按照欠条约定向陈某支付设备款7万余元。

本案将于2010年元月十五日九时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一时一世的夫妻,一生一世的朋友,作不成夫妻,还有朋友的情份,如此,多了几份人情味,少了几分敌意。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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