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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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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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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091027日,刘某某之父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民字第398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儿子与长沙市望城县黄金卫生院人身赔偿纠纷案的代理人。

2006716,李某(刘某某之母)因怀孕分娩入住望城县黄金卫生院,在该院待产期间,李某及其家属再三要求行剖宫产术,但黄金卫生院认为产妇产程进展正常,无明显剖宫产指征,不同意为产妇行剖宫产。下午417分在常规消毒外阴下行会阴侧切术+胎头吸引术,娩出一男婴。出生后,刘某某随即被转往长沙市第四医院,当时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肺炎;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4、颅内出血等。经抢救,刘某某保住了生命,但导致了刘某某智力低下,行为能力发育迟缓等损害后果。为此,刘某某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黄金卫生院赔偿481,499元。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4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金卫生院赔偿刘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矫形康复器材费共计48,104.66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待依据充足后可另行起诉。一审宣判后,黄金卫生院与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20096月,刘某某之父委托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第二次起诉黄金卫生院,但因各种原因,刘某某之父解除了与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诉讼是诉求与证据的有机结合,永远不要指望法官凭空而判。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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