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9年10月23日,冯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谷某离婚纠纷上诉一案的代理人。
谷某起诉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冯某在2009年7月30日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经法庭审理,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谷某的离婚请求,谷某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某再一次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二审代理人。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口碑,是案源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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