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9年9月21日,谢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民字第360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李某某、孙某某房屋权属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2009年6月,谢某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李某某之子李某离婚一案的代理人,同年9月,经律师的努力和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自愿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随后,谢某称登记在其前夫父母名下的房子是谢某与前夫共同出资购买的,随后的房屋按揭贷款亦是用其前夫的收入支付的,并且他们四人连同见证人一起共同出具了一份声明书,声明这套房子系谢某与前夫出资购买,并且由他俩负责银行贷款的偿还。
为了争取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谢某又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这起房屋权属纠纷案的代理人。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想成为大律师的人,不一定能成为大律师,但没有这一想法的人,永远成不了大律师,因为,大律师的成长不仅需要长期修炼,更需要本人具有很高的职业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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