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9年8月14日,尹某某、揭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风字第290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江华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案的代理人。
尹某某、揭某某与另外两名合伙人一起创办江华瑶族自治县花色木线条厂,并于1999年9月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1年8月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一直没有建厂。江华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拟征用该片土地开发商品房,在未征得尹某某、揭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在该块地皮上破土动工,遂酿成纠纷。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盲目相信律师和认为律师没用的作法都是错误的,中国的法律环境决定了中国律师存在的必要性,同时中国律师的现状决定了我们在聘请律师时须保持必要的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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