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刘某锋涉嫌贩卖毒品案的二审辩护人
2015年8月31日,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与刘某锋的妻子尚某芳签署湘岳[2015]刑字第29号《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锋涉嫌贩卖毒品案的二审辩护人。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
2012年,被告人刘某锋与被告人胡某玲在广州市番禺区胡某玲所开的牌馆相识。2014年4月,刘某锋通过网聊认识一个在云南贩卖毒品的女子(身份不详)。之后,刘某锋与胡某玲商定,刘某锋将毒品海洛因运到衡阳,由胡某玲进行贩卖。二人并约定,每块(约350克/块)海洛因以105 000元的价格贩卖,每卖出一块,刘某锋给胡某玲 2000元的提成,海洛因全部卖完以后,再另付60000元。同年5月底6月初,胡某玲寻找到买家后,告知了刘某锋。同年6月中旬,刘某锋通知胡某玲前往云南。胡某玲到云南后,刘某锋又安排胡某玲乘汽车从云南返回衡阳。途中,胡某玲先行打探沿途是否有检查站,并将情况发信息告知刘某锋,刘某锋再将情况反馈给云南女子,云南女子再跟随胡某玲的路线运送毒品。同年6月24日,胡某玲到达衡阳,并租下衡阳市蒸湘区长湖路王家湾安置小区9栋202室。同日中午12时许,刘某锋通知胡某玲接收毒品。随后,胡某玲来到衡阳市蒸湘区长湖路金衡大酒店旁与“小龙”(基本情况不详)见面。“小龙”将海洛因交给了胡某玲,胡某玲遂将该海洛因藏匿于其王家湾安置小区9栋202室租住房中。同年7月1日,公安人员在衡阳市蒸湘区长湖路旁的工商银行大厅将刘某锋、胡某玲抓获,并从胡某玲租住的王家湾安置小区9栋202房内缴获海洛因2062克(含量为54.7%)。公安机关还扣押了被告人胡某玲现金400 000元和黑色小米旧手机1部,扣押了 被告人刘某锋现金149300元及oppo旧手机2部。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对刘某锋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某锋称他只是介绍胡某玲到云南老板那里去购买毒品,他对于胡某玲从云南老板那到底购买了多少毒品,并不知情。衡阳中院判他死缓,量刑太重。
欲知真相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年8月31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探寻刑案事实真相,必须重视、研究被告人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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