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大律师携手吴之成律师拉开辽沈“反黑”大战的序幕
2015年8月18日,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与李大刚的妻子王明秀签署湘岳[2015]刑字第28号《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杨金柱、吴之成律师担任李大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一案的申诉代理人。
李大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一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李大刚上述罪名均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李大刚以不构成上述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2012年9月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李大刚的妻子王明秀不服,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4年8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4)大立二刑监字第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大刚的妻子不服,继续委托杨金柱、吴之成律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关于李大刚是否涉黑,以及他的其他罪名能否成立的问题,2010年8月10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曾经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张明楷、卞建林等教授、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论是李大刚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
鉴于“法院派”与“学院派”两派观点针锋相对,而我们两位律师尚未看卷研究案情,暂时没法站队,从律师天职的角度考虑,姑且把我俩自定义为“反黑”派吧。呵呵,辽沈“反黑”大战,自即日,拉开了战斗的序幕!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年8月20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把名气落到实处,方能成为永久的实力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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