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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辽沈“反黑”大战中李某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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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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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大律师携手吴之成律师拉开辽沈“反黑大战的序幕

 

2015818,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与李大刚的妻子王明秀签署湘岳[2015]刑字第28号《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杨金柱、吴之成律师担任李大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一案的申诉代理人。

李大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一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76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李大刚上述罪名均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李大刚以不构成上述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20129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李大刚的妻子王明秀不服,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48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4)大立二刑监字第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大刚的妻子不服,继续委托杨金柱、吴之成律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关于李大刚是否涉黑,以及他的其他罪名能否成立的问题,2010810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曾经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张明楷、卞建林等教授、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论是李大刚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

鉴于“法院派”与“学院派”两派观点针锋相对,而我们两位律师尚未看卷研究案情,暂时没法站队,从律师天职的角度考虑,姑且把我俩自定义为“反黑”派吧。呵呵,辽沈“反黑”大战,自即日,拉开了战斗的序幕!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820

 

吴之成律师语录:把名气落到实处,方能成为永久的实力派。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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