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9年7月30日,冯某(女)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民字第262号《委托律师代理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谷某离婚纠纷案的代理人。
冯某与谷某(男)均为中学同学,谈了八年恋爱,最终得到了双方父母的认可,于2008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但婚后因谷某又与其初恋情人情意绵绵,导致家庭矛盾紧张,谷某为给某初恋情人一个归宿,不得已向法院起诉离婚。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不应老是向钱看,你的名气大了,别人不给你钱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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