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吴某桃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对有争议的死刑案件的辩护,如果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厘清了案件中的疑点,则无论结果如何,均是一件幸事,无论是对已经逝去的,还是即将逝去的。
本网讯,2016年4月6日,吴某英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6】刑字第009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弟吴某桃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吴某桃涉嫌抢劫罪一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娄中刑初字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吴某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娄底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桃从娄底城区涟钢青山公园附近看到从公园跳完广场舞回家的被害人阳某科身上佩戴着黄金项链、黄色手镯、黄金戒指,便产生从其身上搞点钱的念头。因此,尾随阳某科至涟钢大市场12栋8302号阳某科家的楼下。待阳某科进家门后,吴某桃在阳某科家门口听了几分钟动静。确定无其他人在家时,便敲阳某科的家门。阳某科将门打开小部分查看时,吴某桃立即把门拉开窜入并关上房门。随即,吴某桃对阳某科一边说不要害怕,一边说只想借点钱用,阳某科称没有钱。吴某桃即抓着阳某科推倒在门廊左边小房间的床上,并用左手压住阳某科继续问其要钱,阳某科仍称没钱。吴某桃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对阳某科威胁,阳某科不从,并双手夺刀。在争夺中,吴某桃左手大拇指被划伤,下巴旧伤口亦被碰裂流血,吴某桃随即抓起桌面上的广告纸擦拭血迹并丢弃于房内。阳某科趁机抱着一床被套朝客厅跑并大声惊叫,吴某桃立即冲上前左手抓住阳某科的右肩猛力将其扳转过身,同时,右手持刀朝阳某科的颈部捅了一刀,阳某科随即倒在门廊地上。吴某桃当即将阳某科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及其手上的2个黄金戒指和黄金手镯强行取走。吴某桃准备离开时,阳某科突然紧抱住其右脚不让走,吴某桃又持刀朝阳某科的颈部处扎了一刀,阳某科便松开双手,并哀求吴某桃不要杀她,还称卧室房间里有1万元现金,吴某桃立刻收好刀子跑进卧室找寻到1万元现金后,立即逃离现场。后来,被告人吴某桃将作案用的刀子丢到了娄底城区二大桥的河道里,将所抢得的黄金项链、2个黄金戒指和黄金手镯分别以6100元、6500元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及所抢现金均已挥霍。
经鉴定,被害人阳某科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抢金器的价值为19118元。
2014年10月3日,吴某桃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广西东兴市警方抓获,2015年2月28日被广西省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3月14日,正在服刑的吴某桃被湖南省娄底市警方抓获归案。
本律师经会见后从吴某桃口中了解到的情况,与娄底中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着天壤之别。
他说他和阳某科是在青山公园跑步时认识的,跟她交往了一个多月,双方确立了情人关系。案发之前,她要他多陪陪她,她答应给他2.5万元现金,她首先给了他5000元,案发当天,她说她只有1万元的现金,剩余的1万元,她说她用她所穿戴的手饰来折抵。他很气恼她的不诚信行为,他拿了钱和首饰要走,她拉住他的衣角不让他走,他用力把她推到了床上,她从枕头下拿出一把水果刀朝他刺来,他用双手去抓她握刀的手,在向上避让的过程中,由于他没有控制好双手的力量,刀刺中了她的脖子。与此同时,刀子也将他的手划伤。他看她出血了,他很害怕,赶紧换了拖鞋准备走,但她又死死抱着他的腿,他又刺了她一刀。之后,他就逃走了。在这一过程中,他说有几个方面可以证明他没有抢劫她财物的故意。其一、是她邀请他去她家的,如果他是蓄谋去抢劫的话,他不可能一进门就把鞋脱掉,换上拖鞋;其二、阳某科手上的手镯,是她在水龙头下面抹了一些洗洁精润滑之后才取下来的;其三、她手上还有一个白金戒指,如果他真有抢劫她的想法,这个他也会把它抢走,另外,她钱包里面的东西他看都没打开看。
本律师问他为何他讲的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他说他遭受了非常严重的刑讯逼供,他也不知道法院为何要这么认定。
看来本案有点挑战性,等着瞧吧。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4月7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死刑案件的首要任务,不管是侦查还是辩护,就是探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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