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案,本应判处死刑,最终却降格判处无罪徒刑,这是中国法治的悲哀,亦是中国法治的进步。一句话,依法办案,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本网讯,2016年1月25日,龙某宏的爱人龙某江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6】刑字第3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
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黔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5号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龙某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龙某宏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龙安宏 到天柱县凤城镇龙泉巷王长坤家三楼嫖娼,在被害人吴木秀租房内因嫖资与其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龙安宏用随身所带的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吴木秀受伤后逃离现场。吴木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木秀属被他人持锤类钝器多次重力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龙安宏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龙安宏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口供与上述认定一致,庭审时辩称其根本就没有去过那里嫖娼,不存在用锤子击打吴木秀的情形。本辩护人经研究案情后一审为其做无罪辩护。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1月2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依法办案之精要,就在于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法律的问题!
附:
龙某宏故意伤害案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龙某宏,男,1973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627197306075610,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柱县高酿镇座寨村九组,铺前住天柱县凤城镇荷花塘“亮洁洗烫店”。
上诉请求:
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我是冤枉的,我遭受了天大的冤屈!
我没有去嫖过娼,我又怎么能伤害到一个在卖淫场所卖淫的女人!
我是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一个一直老实本分、勤劳恳干的农民。虽然我长得丑,但我既有年轻、贤惠、漂亮的妻子,又有懂事可爱的孩子;虽然我们夫妻俩赚不了大钱,但我与妻子龙某江非常满足于现有的生活,夫妻感情非常好,小两口从未吵过架,我没有也没必要去外嫖娼。如果我品行不好,我妻子一个弱女子又怎肯舍弃一切从长沙请来高水平律师为我进行辩护!但25号判决书却说我去龙泉巷王某坤家三楼嫖娼,这纯粹是子虚乌有的事!当时警察把我抓了后,说我在嫖娼时因为嫖资谈不拢而用锤子把那个50多岁的妓女打了,我当时听到这都感觉好笑,觉得警察很会编故事。毕竟,我妻子刚刚30出头,夫妻生活又和谐融洽,我怎么可能去嫖一个50多岁的老女人(这里绝没有对死者不尊之意)?!而且他们说是因为我不肯出30元的嫖资而与之发生纠纷的,我虽然是一个小装修工,但我每个月也能挣四、五千元,又加之我爱人搞裁缝,每月也能挣这么多,家中老父亲每月卖点山药也能养活他自己,我家真正需要供养的只有我那读小学的儿子,可以这么说,虽然我家不富有,但至少不会为了这区区30元而争得面红耳赤,直至大打出手。后面警察又跟我讲了很多,他们两个一组不停地换班,告诉我要我怎么讲,还说只要我配合他们,他们就立马放我回去。我是一个没见过世面又没读什么书的农民,当时我的魂儿都吓破了,我六神无主,我默不作声,他们就不让我睡觉,从2014年9月17日早晨8点多把我抓获,直到9月18日晚上11点多,办案人员都没让我睡觉。我疲劳到了极点,趁我迷迷糊糊时,他们又跟我说,我这个只是一个伤害行为,没什么大事,要我配合他们,如果我不配合他们,他们也交不了差,特别是9月18日中午的时候进来一个人,在我旁边的那些警察就给我介绍说这是他们的局长,姓潘,后来那个潘局长说我没得事,死不了,只要我好好配合他们,到时开庭的时候他们会给我出具证明。我经受不起疲劳的折磨,我懵懵懂懂同意了。之后他们把我带至另一个房间,他们边问我边记,我就按照他们事先告诉我的情节讲。我记得我当时讲的情节都不严重。现在想来,他们当时纯粹是在忽悠我!据我的律师讲,死者死得很惨,他说死者头面部有十几处伤,整个脑袋都被敲打成蜂窝状,他还把尸体报告和相片给我看了,我现在想来都感觉很害怕。但就是这样的惨案,他们还忽悠我说这个只是一种伤害行为!为了表明他们的诚意,他们还把刑事拘留决定书上“故意伤害罪”几个字特意指给我看!我想任何人看了死者的尸体报告和相片,都会认为是一个彻彻底底的杀人行为!其一、攻击的部位是致命部位!其二、攻击的力度空前绝后!整个人体最坚硬的颅骨,被敲打成蜂窝状!其三、多次击打致命部位!换句话说,加害人没有给死者留有一线生的希望!如果这个都被认为是一种伤害行为,则完全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死者的亵渎!但他们为了把我忽悠进去,已不顾道德、良知和法律了!
呜呼!如果真是我做的,我会这么镇定自若地呆在家里不逃吗?如果我真能这么镇定自若,警察在审讯我时我还会被他们忽悠吗?如果我没被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忽悠,这事能轮到我头上吗?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实巴交的、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这一年多的监牢生活,也让我懂得了办案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而所谓的事实,则应当有相当的证据来证明。我的这个案件,我的律师说,现场没有提取到我的指纹、脚印、毛发、血迹等物证,我的衣服、锤子上也没有检测到死者的血迹,也没有目击证人看见我用锤子打了死者,他说只有我的供述提到我锤了死者,他还说如果只有我的供述的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能定我罪的。可他们偏偏定了我的罪,量了我的刑!我不懂法律,但我有基本的良知,我有基本的担当,如果真是我干的,你把我千刀万剐,我也不会喊半句冤。但如果不是我干的,我也绝不会为凶手背锅!因为,放纵真凶,亦是一种犯罪!
再次为我自己鸣冤叫屈!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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