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辩护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09-07-29
浏览次数:
次
本网讯,2009年7月27日,刘某某之妻余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刑字第038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人和一审审理阶段的辩护人。
2009年7月19日,刘某某与另一刘姓男子及张某在长沙县一烧烤店喝酒霸,期间刘某某的朋友汤某某亦凑过来要喝酒,他把酒桌上酒杯里面剩余的酒倒到一个杯里面正准备喝时,另一刘姓男子将酒一饮而尽,汤某某说了他几句,刘姓男子顺手将酒杯砸过去,汤某某随即与刘姓男子滚打在一起,随即刘某某与张某加入了战斗,导致汤某某死亡。现该案由长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赢得当事人尊重的唯一途径就是努力、努力、再努力!任何巧言令色最终只会害人又害已!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