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郭某友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将付出与报酬分开的人,才是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人。
本网讯,2016年1月11日,郭某友之弟郭某田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6】刑字第2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郭某友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
郭某友涉嫌故意杀人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某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辩护人周律师深感责任重大,向我师父杨金柱大律师求援。杨大律师因事务繁忙,特指定本律师接手此案,并特别强调,本案没有酬劳,只有一点点差旅费。出于对生命的敬畏,本律师满口应承下来。
本律师与周律师联系上后,得知本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1月12日上午10时在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此时已是1月8日,星期五,离开庭时间只有不足三天时间,工作日只有一天,特别是本律师星期一上午还要开庭!真可谓时间紧,任务重!本律师要周律师将本案判决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几份关健性法律文书先通过微信发给我,却被告知现场勘验笔录与尸体检验报告有点残缺,不完整。本律师要她设置好法庭调查要问的问题,务必在星期一赶去看守所对他进行法庭审理模拟培训,她问本律师要问哪些问题,法庭审理模拟培训怎么搞,本律师一一作了回答。
1月11日,周律师将不足70页的案卷材料给了我,我粗略地看了一下材料,发觉缺得比较多,判决书援引的诸多证人证言中,就缺了好几个,而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与尸体检验报告,却分别只有首尾两页,看来,对本案的辩护,我真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了。还好,判决书较为完整地叙述了诸多证据中的关键性事实,免了我不少揣摩之苦。经历一整晚的思索,整个辩护思路基本形成,就等明天的法庭决战了……
2016年1月11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不能因为金钱而阻碍了对生命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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