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纠纷案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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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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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09年7月2日,张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风字第210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怀化市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强制执行纠纷案的代理人。
2001年5月26日,与开源公司签订《基建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某全额垫资兴建怀化市城东农贸市场13栋楼房,建成后,开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另华与另一无业人员张奇兵私刻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将该幢房子的产权过户到张奇兵的名下,随后,张某某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怀化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张奇兵的产权登记,鹤城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奇兵的诉讼请求,二审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在本案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又向怀化市中方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源公司承包建设工程款38万余元,利息55万余元,获得法院支持。现张某某委托律师对这一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09年7月14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赢取当事人的信任需要持续不断地付出。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