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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潘某受贿案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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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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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收受2笔共计2万,却整出14笔高达22.5万?

吴之成律师按: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陈述的客观事实存在偏差,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毕竟,时空均已发生变化。但如果这一切,均是人为演变的结局,那未免让人感叹人性的可怕了……

本网讯,2015213日,蔡某平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5】刑字第005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夫潘某华涉嫌受贿案的二审辩护人。

潘某华涉嫌受贿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210做出(2013)望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1200211月至20033月期间,鑫中公司金星大道2标段项目经理蔡某安为感谢被告人潘某华在工程量计量方面的关照,先后9次送给被告人潘某华共计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潘某华予以收受。

220034月至2003年年底期间,接替蔡某安担任鑫中公司金星大道2标段项目经理的郭某勤为感谢时任业主方代表的被告人潘某华在工程量计量、签证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先后4次送给被告人潘某华共计4.5万元,被告人潘某华予以收受。

3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鑫中公司员工彭某、罗某维找到潘某华,希望其补签工程量签证,在宁乡县城一茶楼内送给潘某华1万元。被告人潘某华收受后,利用其原任业主方代表的职务,在未汇报、未实地核查的情况下,以便签日期的方式为鑫中公司补签工程量签证单。

420135月,被告人潘某华在长沙市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进行组织谈话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委托家属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了31.5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华向检察机关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前期工作期间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潘某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做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潘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潘某华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2.5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潘某华不服,提起上诉。潘某华在刑事上诉状中提到:

一、我只在2002年和2003年收受了2笔款项总计2万元,绝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多达14笔共计22.5万元

我在近三十年的工作经历中,只收受过两笔款项共计2万元,一笔是200210月,收受蔡某安的1万元;一笔是20034月,收受郭某勤的1万元。因这两笔远超我的工资收入,而且收了这两笔后我内心一直惶恐不安,因而对此一直记忆犹新,这是我的真心话,客观情况亦是如此,各位大法官仔细研究本案的情况之后,就会发现其余12笔共计20.5万元均是我编造出来的谎言。

二、我在纪委调查之时,因盲目轻信办案人员的话,没把真相讲出来,到了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之时,又一错再错,每每想及于此,内心痛苦不已,为求心安,今将真相和盘托出,希各位大法官明鉴。

我在纪委接受调查时,我把2002年和2003年各收受蔡某安和郭某勤一万元款项事实如实讲了,他们继续追问时,我说没有了,之后他们也就走了,但没过两天,办案人员又跟我说我收受人家2万与收受20万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只要我“坦白交待”,把钱退了,他们就承诺只给我做党内纪律处分,不再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我深知纪委这些办案人员的权力和能量,我深知我的命运掌握在这些人手中,我以为他们就是想从我这多搞点钱,我想如果能够在纪委双规期间只要能配合纪委,不惹他们生气,就能把收受2万元款项的事了结,将多年的心病去除,那也未偿不可,因而,为了配合甚至是讨好纪委,我虚构了一笔又一笔受贿事实,为了使我所讲的能前后保持一致,我还把相关信息记在一张小纸片上,每天默念小纸片上的信息,以其做到烂熟于心。当所谓的“受贿金额”达到了31.5万元时,他们不再要我说了。随即,我的案件被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我的第一次幻想已被现实击得粉碎。

后来我从一个办案人员得知,他们之所以对我只收受2万元款项的事实不罢手,是因为如果只认定这2万元的话,虽然构成犯罪,但已超过了追诉时效,不能再对我的案件立案侦查了,我顿悟。

案件到了检察院后,承办检察院非常明确地跟我讲,我只能按照在纪委讲的讲,不能翻供,他们还说,他们的领导对我的受贿金额只认定了22.5万元,比纪委认定的31.5万元少了9万元,如果我不老实,他们说可以把未认定的受贿金额再把相关的“行贿人员”叫过来再做笔录进一步“确认核实”,如果我否认了其中的几万或上十万,剩下的还有几万或上十万,他们照样可以按照一万一年的标准来判我刑。我深知已被套牢了,只有再继续配合了。

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后,我又听说如果我把真相讲出来,法官会说我是当庭翻供,不会给我认定为自首,按照起诉书指控我的金额,法官完全可以判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害怕极了,我当时以为我的律师会把我虚构的事实给我找出来,法官会慎重审查律师提出的每一个疑点,从而发现那些不真实的案情,想到了这些之后,我决定在法庭上不做争辩,我相信英明神武的法官会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然而,判决书下来之后,我的幻想又一次破灭了。

 本辩护人对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被告人讲的事实存在重大出入的案件,一直秉持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的原则,以自己的眼光和思维去观察、思索案卷材料呈现给我们的法律事实。我坚信,只要潘某华所讲的属实,谎言总有被揭穿的一天。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213

 

吴之成律师语录:执着于真相的探寻,真相定会走入你的世界!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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