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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贺某抢劫案辩护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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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贺某峰

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贺某峰(系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一案,贺的叔叔贺某辉通过内部渠道打听到至少得判七年,因而,对于聘请律师一事一直颇多犹豫。本律师从其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如果能判七年,也许是一个不错的结果,毕竟,起诉书指控其抢了三次,依律起点刑即为十年。但本律师坚信,看了材料,不等于看透了案情,只有真正沉入案情之中,再辅之与被告人的互动,方能全方位争取好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本律师一直反对在未开庭之时,即妄下论断,如是,才是律师辩护之精义。 

本网讯,20141026日,贺某峰的父亲贺某元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33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贺某峰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第二天凌晨五点,本律师出发前往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递交相关手续,被告知贺某峰案将于20141031日开庭审理。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珠检公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2014317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袁某、贺某峰、颜某民、陈某分别纠集在一起,共谋去衡阳市珠晖区光明街天天乐网吧实施抢劫,四人准备好钢管,将钢管放在该网吧门口牌下面洞口藏好后,采取先将被害人叫下楼,后手持钢管威胁或殴打的方式,在衡阳市来的珠晖区天天乐网吧三次抢劫他人财物,抢劫人民币共计560元。其中袁某、贺某峰参与三次、陈某参与两次、颜某民参与一次。

本律师拟研究完全部案卷材料后抓紧时间对贺某峰采取针对性的法庭审理模拟培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1027

 

吴之成律师语录:空谈误国,亦误事。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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