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龙某宏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案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之后,“在讯问笔录上签字”这一瓶慢性毒药在“签完(名字)即可回家”的美妙诱惑之下,成就了众多警察头上的王冠,亦毁了众多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与生命,正所谓“一将功成万骨枯”。要将这一瓶慢性毒药拒之于外,除了要有坚持客观事实的勇气与胆略之外,保持必要的谨慎与防备的心态亦必不可少,毕竟,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永远都是猫与老鼠的关系。
本网讯,2014年10月22日,龙某宏的老婆与其姨夫子两人从贵州某县赶往长沙与本律师会谈,就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32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本律师会见龙某宏时他讲到,他对以前所发生的一切均没有任何印象了,然后他又讲到,2014年4月份,他前往某县一红灯区去嫖娼,他问一50余岁的妇人是否愿意发生关系,她说不愿意,他又问做一次多少钱,她说30元一次,他问她能否20元一次,遭到她的拒绝后,他去拉她的手,她伸手打了他脑后颈部处一下,两人由此发生拉扯,后他被激怒,拿出随身携带的搞装修用的小铁锤,朝她脑袋打了过去,但不知敲了几下。随后,他见她抱着脑袋蹲在离门边不远的墙角处哭泣,他见机离开了那里。几天以后,那个妇人死在了医院里。我问他当时她脑袋出血了没有,他说没有,但他去指认现场时发现了很多血迹;我问他公安给他看了尸检鉴定结论了没有,他说没有;我问他从被抓至现在已做了几次口供,他说已做了五次;我问他为何一开始他说不记得任何事情,为何现在又讲得如此清晰、流畅,他说公安诱导他讲的,他然后把这些情节记住了;我问他公安还跟他讲了什么,他说公安一开始提审他时问他的外号是否叫“老三”,他说他不叫“老三”,但隔壁邻村有一个外号叫“老三”的,是一个光棍,也喜欢干嫖妓的事;我问他既然他不记得任何情况了,为何要配合公安讲假话,他说警察说按照他们讲的讲,他做完笔录就可以回家;我问他现在没有回家有何感想,他说警察也会忽悠人……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年10月23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是逗还是抓,全凭猫的兴致,老鼠万不可把猫的表情,当作自己行动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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