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沈某乔
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本网讯,2014年10月10日,韩某利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29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沈某乔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湘长芙检刑诉【2014】第499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乔在长沙县星沙镇紫鑫酒店一房间以约8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熊某强2000元冰毒,重约25克。熊某强购买毒品后每日吸食少许,2014年5月26日1时许,熊某强携带剩余冰毒在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等候出租车时被民警抓获,毒品被追缴,经称量净重17.67克。熊某强被抓获后,在民警控制下打电话给沈某乔说要再次购买毒品,并约好在紫鑫酒店见面。2014年5月26日5时许,民警在熊某强的指认下,在紫鑫酒店门口将前来贩卖毒品的沈某乔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冰毒29.13克。经鉴定,涉案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沈某乔、熊某强的新鲜尿液中的甲基安菲他明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本案将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择日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年10月10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专业,成就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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