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肖某君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二审辩护人
本网讯,2014年10月8日,李某平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28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子肖某君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肖某君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长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
长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君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湖南某公司担任江苏片区区域经理,负责江苏片区的桩机销售工作,2012年3月份,被告人肖某君与江苏泰州威鸿公司(以下简称威鸿公司)负责人韩某军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肖某君为韩某军介绍客户购买桩机设备,韩某军按约定支付介绍费和高于预期售价时的提成款给肖某君。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君利用担任某公司江苏片区营销经理以及受公司口头委托具体负责联系韩某军开展以旧换新业务的职务便利,为威鸿公司提供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掌握的相关客户信息并从中斡旋促成该批客户在威鸿公司以“以旧换新新”的模式购得桩机设备。韩某军为感谢肖某君上述帮忙和期待肖某君出面谋求与某公司更进一步的合作,于2012年8月30日送给被告人肖某君现金14万余元,于2012年9月份送给肖某君价值4.3万元的欧米茄男装机械表一块,被告人肖某君均予以收受。
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肖某君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没收被告人肖某君的违法所得14万元和扣押在案的欧米茄手表。
肖某君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年10月8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要想早点出来,就不能急着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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