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旺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查一查,更稳当;比一比,更恰当;想一想,更得当。
本网讯,2014年9月28日,吴某旺之女朋友龙某慧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刑字【2014】第27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吴某旺涉嫌故意伤害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壹审阶段的辩护人。
2014年9月16日,吴某旺因借款问题与龙某产生纠纷并用种西瓜用的铲子将龙某打伤之后,龙某慧很急,吴某旺的家人亦很着急,经再三权衡,龙某慧及其家人决定聘请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成某平担任吴某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2014年9月24日,龙某慧给了5500元律师费用给成某平,成某平给了他一张授权委托书,上面记载:“委托人龙某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特聘请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文某跃、成某平律师为该吴某旺故意伤害案件吴某旺的辩护人,有效期至审查起诉之日止。委托人:龙某慧2014年9月24日。”下面附注:“暂收吴某旺涉嫌故意伤害辩护费用5500元(凭此条换票据)成某平,2014.9.24。”龙某慧一看委托书,马上提出质疑,她说只请了成律师一个人,但又有两个律师的名字,成律师说只有一个律师。付款第二天,龙某慧电话询问成某平案件情况,成某平告知,他去宁乡县青山桥派出所去问了,现在派出所已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了,进行辩护的意义不大了,要她就此作罢。她认为她男朋友是清白,定故意伤害罪她不服,在她一个朋友的引荐下,又来找本律师,经本律师一释明,她终于明白原来如此。后来本律师登录湖南省律师协会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官网,均没有查到成某平的名字,我想他可能是实习律师,怪不得在本律师去会见吴某旺时,吴某旺声称在本律师会见他之前,没有其他的律师来会见过他。
吴某旺告诉本律师,他是被冤枉的,他是正当防卫行为,当时是龙某父子俩不仅欠账不还钱,反而拿凳子打他,他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随手拿起一把铲子扫了过去,把龙某打伤了,他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他要本律师帮他主持公道。本律师拟调查相关人员后决定是否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和是否向公安机关出具《关于应予撤销吴某旺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法律意见书》。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年9月28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事先做人,搞律师这一职业的,尤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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