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罗某某涉嫌受贿案的二审辩护人
罗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某犯受贿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某某在纪委的“两规”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积极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罗某某具有自首与立功表现,但不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根据罗美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罗某某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罗某某不服该判决,以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起上诉。本案正在二审中。
拟稿人:吴之成
2014年9月8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自由与生命用来作为权衡的筹码时,客观公正也就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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