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谭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我的当事人谭某是一离异女子,她在辛苦抚育两个小孩的同时,还得忍受爱情遭受欺骗的痛苦。不巧的是,屋落偏逢连夜雨。2012处3月18日晚9时许与杨某芬一家的纠纷,又让她足足坐了一年半的牢。可这一切,均没有改变她还原事实真相、给自己讨一个说法的初衷。一审时,她在牢里,她姐给她聘请的两个律师,她很不满意。二审时,她已刑满释放了,她亲自挑选了一个律师,看到本律师的信息时,她又产生了聘请本律师的强烈愿望,可又苦于袋中无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她拨通了本律师的电话。本律师与她详聊了一个多小时,她很满意,她随后断断续续讲了她的苦衷,本律师没听她讲完,直接按照《刑案我来辩,费用你来定》的规则来处理代理费的事,她的眼里充满了泪花……
本网讯,2014年8月7日,谭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21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谭某与游某峰于2011年离婚后与被害人杨某芬之女杨某凤建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3月18日21时,被告人谭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科教新村3区8栋1楼的杨某凤租住处,先用拖把棍捅破杨某凤家的玻璃后,与被害人杨某芬发生口角与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持砖头砸中被害人杨某芬的右膝盖,致其右髌骨骨折,髌韧带断裂及右膝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芬的伤情构成轻伤。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湘雅司鉴【2012】临鉴字第93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芬的伤残构成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元,伤后休息5个月。
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据此,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谭某以她没有用砖头砸人为由,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律师经审查材料后认为,本案虽然诸多证人证词讲到了杨某芬被谭某扔过来的砖头砸伤腿部的事实,但本律师坚信这一行为攻击方式无法导致杨某芬右膝髌骨横行性分离骨折、髌韧带断裂及右膝软组织挫伤的结果。为了准确查明案情,还谭某一个公正的判决,本律师现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侦查实验申请。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年8月10日
附:侦查实验申请书
申请人:吴之成,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谭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
请求事项:
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安机关就杨某芬的右腿关节内侧在只遭受一次攻击的情况下,能否导致其右膝髌骨横断性骨折进行侦查实验。
事实与理由:
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上诉一案,已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谭某的二审辩护人。经审查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以及听取了谭某对案件事实经过的陈述以后,本辩护人认为有委托公安机关对杨某芬右腿髌骨骨折的形成进行侦查实验的必要。其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谭某自始至终否认2012年3月18日9时许在与杨某芬一家人的争斗过程中向杨某芬扔过砖(石)头,与检方的指控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背道而驰。
公安机关对谭某所做的2012年3月23日的讯问笔录中讲到,她在没有被对方压着打以后,也在地上找了块砖头拿在手上,但是被游某峰抢了。而在5月8日及5月23日的讯问笔录中,记录的则是她当时想去地上捡东西,但被游某峰掐(拉)住了手(而没法去捡)。前后表述虽略有不同,但均没有说到她拿东西往杨某芬身上扔(砸)的事实。
二、在钝性外力着力于杨某芬右膝关节内侧的情况下,无法造成杨某芬右膝髌骨分离骨折、骨折线内侧有一约0.5cm×0.5cm大小碎骨片、髌韧带内侧横行断裂的伤情
(一)杨某凤等人的证人证言如果真实,可以得出谭某当时是手持砖头扔过去砸中杨某芬腿部的。
杨某凤、游某峰、张幺姑的证词表明谭某当时是捡起砖头朝杨某芬砸去,砸中了他的腿,但没有说砸了多少次。
蒋国泰在证词中讲到他听到石头落地的声音后听到杨某芬大叫,而他看到的情况是看到这名女子从墙边捡起一个东西,向杨某芬砸了过去,这说明这名女子应当不是手持东西连续砸杨某芬的腿,不然也就不会有听到石头落地的声音后再有杨某芬的大叫,而应当先是听到撞击的声音,再听到杨某芬的大叫,最后听到石头落地的声音。
罗某娥的证词中明确讲到谭某捡起一块砖头往杨某芬的方向一扔,当时杨某芬叫了一声就倒在地上起不来了。
由上可以看出,如果以上证人证言客观真实,那表明谭某当时是把砖头扔过去砸中杨某芬腿部的。
(二)如果谭某当时是将砖头扔过去直接砸中杨某芬右膝髌骨处的,那么杨某芬的腿部应当只有一处伤痕。
(三)杨某芬的右膝部肿胀,右膝关节内侧有4.0cm×4.0cm皮肤挫伤,这说明杨某芬的右腿遭受了两处外力攻击。
长沙市第四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杨某芬)因外伤后右膝关节肿痛,活动受限4小时入院。查体:右膝部肿胀,无明显皮下青紫。右膝压痛明显,可扪及骨擦感,右膝关节活动受限。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长)公(岳)鉴(法临)字【2012】0184号《损伤检验鉴定书》记载:检验(杨某芬)所见,右下肢石膏托外固定,右膝关节前侧有0.1cm×9.2cm手术切口,右膝关节肿胀、右膝关节内侧有4.0cm×4.0cm皮肤挫伤,其内下方可见外置引流管。体表余部未见异常变化及损伤。长沙市第四医院病历资料(住院号150462)摘录示:术中见右髌骨下1/2处横行骨折,骨折线内侧可见一约0.5cm×0.5cm大小碎骨片,髌韧带内侧横行断裂,关节腔内积血。
以上记载表明,杨某芬当时有两处伤痕,一处位于右膝关节内侧,一处位右膝髌骨处,从医学常识上看,杨某芬当时理应遭受了两次外力攻击。
(四)在现场没有人听到杨某芬膝盖跪地撞击地面的声音,也没有看到杨某芬被石头击中右膝关节内侧后本能地朝前倾跪到地上的情况下,杨某芬右膝关节内侧4.0cm×4.0cm皮肤挫伤与右膝髌骨分离性骨折且有碎骨片的情节就不可能出现。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如下结论,杨某芬只遭受了一次外力攻击,而且其遭受外力攻击的着力点在右膝关节的内侧。当右膝关节的内侧遭受外力攻击的情况下,出于人体生理应激反应的本能,右膝关节势必会向前倾,左膝关节亦有可能顺带向前倾,从而出现单膝跪地或双膝跪地的情形。这样会导致右膝髌骨肿胀或骨折,也可以导致双膝髌骨受伤。但这又与现场目击证人所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不一致。考虑到事发当晚光线不明,视野不清的状况,为准确查明案情,给本案各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本辩护人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委托公安机关就杨某芬的右腿关节内侧只遭受一次攻击的情况下,能否导致其右髌骨横断性骨折进行侦查实验。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之成
2014年8月10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佛帮有缘人。本律师非佛,但一直在做着佛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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