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网站首页 亲近之成 之成新闻 品牌形象 经典刑案 死刑辩护 精彩辩词 民案精粹 代理词集锦 聘请技巧
当前位置: 首页 > 之成新闻 > 新闻列表 > 详情

五年半到判三缓五的敲诈勒索案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4-06-18
浏览次数:

从被判处五年半到判三缓五——好结果是争取来的

吴之成律师按:当事人在乎结果,律师作为辩护人则更注重过程,两者矛盾吗?不!过程是结果的产物!没有争取这一过程,哪会有好的结果?!

本网讯,20146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乾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2014)宾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乾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而该院早在2012126日作出第一次判决时,却是判处被告人马乾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马乾源案由较重的实刑到最终的缓刑,罚金由2万降到1万,无不体现了“好结果是努力争取来的”这一永恒真理。

 

一、案情简介

2005年,宾阳县人民政府将原属宾阳县宾州镇马一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的宾阳县宾州镇财政路东段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后出让给宾阳县城建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城建公司再分块进行转让。201010月份,马一村二队部分村民认为政府给予的征地补偿款偏低,经村民会议决定以政府未处理好补偿问题为由阻扰业主施工,向每户业主索要人民币一万元的土地补偿费。

201010月至201111月间,马一村二队部分村民到宾阳县财政路东段南排施工现场,阻止业主施工建房,要求业主交纳土地补偿费,部分业主陆续交来土地补偿费用16万元,所得钱款全部按该队人口平分。201289日,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乾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为由,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3126日作出(2012)宾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乾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判决后,马乾源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应该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进行举证质证,于20131112日作出(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宾阳县法院重新审理。该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各被告人敲诈勒索金额为14万元,判决被告人马乾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来自底层老百姓的呼救声

201334日,我和师父杨金柱律师作为马瑞正涉嫌敲诈勒索案的二审辩护人在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准备二审开庭之际,同属宾阳县宾州镇马一村二队村民(马瑞正系该村五队队长)马乾源的爱人找到师父和我,恳求我俩担任她老公的二审辩护人,师父考虑到路途遥远,他本人的案子又多,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这一起案件,担心处理不好,对不起当事人,本想一推了之,但看到她那无助、无奈而又寄语了无限希望的眼神,师父回过头来征求我的意见,我理解师父的苦衷,更体谅底层百姓维权之艰辛,我狠狠地点了点头。

 

三、组团上阵,回归法治的理性

面对百姓在拆迁之后合法权益受损而维权又被他人算计落入陷阱遭受合法打压的严峻现实,师父充分利用他在全国律师界的名气,自掏腰包从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请来了覃永沛、杨在新律师为马宾源辩护,从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请来了庞信祥律师、从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请来了陈冰律师为马瑞林辩护,至此,上诉人马乾源、马宾源和原审被告人马瑞林均各有两名辩护人为他们进行辩护。二审开庭那天,辩方针对检方提供了每一份证据均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翔实而又严谨的质证的意见,而辩方当庭提交的诸多所谓的“受害村民”的证词,又在无情地控诉着曾经发生过的诸多违法行为,使得合议庭不得不以检方需要调查核实证据为由草草休庭。

201311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应该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进行举证质证”为由,裁定撤销宾阳县人民法院(2012)宾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发回宾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份裁定,虽然时间久了点,但至少给久旱的人们,送去了清凉的问候,回归到了法治的本质,本律师点赞以示支持。

 

四、孤胆相援,再现人性的温暖

发回重审以后,马乾源的儿子一直没再跟我联系,我打他的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不免心生抱怨,可我的心一直放不下那个长得高大挺拔而又一脸憨厚的女人那无助无奈而又寄予厚望的眼神,我数次找寻她及她的儿子不给我电话的理由来说服我自己不要停下那颗牵挂的心,而在此时,师父又给我打来电话,要旨只有一个,要我无论如何都要与他(她)取得联系,由他和我继续担任马乾源的一审辩护人!同时要我征询一下其他律师的意见是否继续做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还好,我通过马潇雅找到了马瑞陆,通过马瑞陆找到了马乾源的儿子马瑞贵,而当我表明来意,我明显感觉到了电话那头那个大男孩无语哽咽而隐隐啜泣的声音!我无法用言语表达我当时的内心感受,但我进一步坚定了要做好这个案子的决心!后来我又陆续与其他律师取得了联系,但他们各自另有要事,不能成行,稍有遗憾。更为遗憾的是,师父也因在吉林开庭而无法赶过来压阵!

2014515日,同一个法庭,同一张辩护席,却只有我这一张熟悉的面孔,以前的人气爆棚,只剩下我孤坐一处,而公诉人处,却由一位增至了两位,此情此景,虽有法律和事实陪伴着我,给我打气,仍不免感觉到一丝丝孤独!

美女公诉人见本辩护人孤军作战,咄咄逼人,得寸进尺,本辩护人采取后发制人策略,先竖起耳朵听,找准“蛇的七寸”之后再发难。也许是对于本律师忍的策略疏于防范,美女公诉人竟然大言不惭地说没有哪个被害人会平白无故、心甘情愿地给钱给各被告人,他们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被各被告人胁迫的结果!呵呵,好的,机会来了,本辩护人随即向审判长举手示意要求发言,审判长应允之后,本律师将声音抬高八度讲道,公安机关所做的被害人张光星的唯一一份询问讲到他给马一村二队的一万元是其自愿给的赞助费,而且即使“阿二”(被告人马瑞林)不来找他,他也会去找他签协议并交赞助费。这一份证词表明张光星给“阿二”赞助费的根本原因是他觉得二队的村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真的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他作为一个外村人都看不下去,愿意以一已之力来帮帮他们,又何谈胁迫一说?另外,被害人覃及良、蔡政书、蒙继权等均明确表示是自愿给马一村二队村民钱的,我们又怎么能违背他们的内心意愿而反过来说他们是受胁迫的呢?公诉人所讲的受胁迫是不是属于不顾基本的客观事实而有欲加之罪的嫌疑?我的话音刚落,旁听席上立马附声应和的有一大片,审判长一听赶紧刹车打住……

开完庭后,我又私下与彭庭长进行了深入地沟通,他要马乾源、马宾源家属(马瑞林家里很穷)把已分给村民的14万元退还给法院,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理本案,本律师随即指出,这一做法完全行不通。其一、二马亦是农民,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经济条件不允许;其二、二马家属的思想工作没法做通,毕竟,所有的村民都参与了,钱也是均分的,而背黑锅的就他们俩,他们怎么想得通?!如果庭长要他俩各自拿出几千万把块,让人回家,这还有可能。庭长要我去做工作,看他们能不能出个三五万块,给他们从轻处罚。我点了点头。在回宾馆的路上,我给马瑞贵打了个电话,简要告知了我与庭长交流的情况,同时授予锦囊一个,他领命而去。

没过两天,我就得到了马乾源出来的消息……

判决书的行文,亦体现了人性的关怀:“鉴于本案属于因为征地拆迁所引发出来的人数众多的敲诈勒索案件,本院从关注民生的角度考虑,适当给予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试想,如果没有各辩护人的极力争取,会有法治理性的回归和今日人性的温暖吗?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615

 

吴之成律师语录:去争取,方能争出个因为所以然来!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

Copyright 2009 www.wzc8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8003059号-2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和顺路洋湖公馆2期2栋8楼

电话:15084787048

技术支持:湖南鼎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