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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五次亦被取保候审?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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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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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五次亦被取保候审?真的!

 

吴之成律师按: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后能够用证据证实的犯罪行为有可能相差千里。而这,也是曾某虽在客观上实施了五次盗窃行为但最终却由公安机关主动为其取保候审的根本原因!

 

2014512日晚上10时许,曾某的妹妹给我打来电话,说她哥哥给她父亲打电话要她父亲去接他回来,我当时感到非常纳闷,我还以为有人乘机诈骗,毕竟,我在会见曾某时他说盗窃了五次,虽然我告诉他一些应对的技巧,但也没想到会来得这么快。我又反问了一句,是她哥打的电话不?她非常肯定。出于安全考虑,我要她暂时按兵不动,同时要她把她哥给她父亲打电话的那个号码告诉我,我拨过去后,一个中年男子接的电话,我要他把电话递给曾某,未曾想,还真是曾某的声音,他说他现在在派出所,要他父亲带3000元的保证金立马来派出所接他回家!我一听乐了,这肯定是真的(曾某当晚从派出所被接了出来)!看来天上真的掉馅饼了!

天上真的会掉馅饼吗?非也!古语讲得好:“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没有付出,哪来收获!

2014413日,曾某之妹曾某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009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曾某涉嫌盗窃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阶段的辩护人。414日,本律师前往长沙县看守所会见曾某。曾某说他在派出所时供述在各网吧附近盗窃了五次共计五辆摩托车,我要他详细讲述他所讲的每一个细节,随后我问他,哪几次有监控,他很肯定地告诉我,有两次是肯定有的,他在指认犯罪现场时网吧老板也指出有人报案,有两次是肯定没有的,他曾听网吧老板说监控坏了,有一次没法肯定,基于这,我悄悄地告诉他锦囊(此处省略若干字),并要他坚决贯彻下去。他狠狠地点了点头。第二次我去会见他时,他说办案民警在看守所内又对做了二次笔录,并把被盗物品的价值鉴定结论让他签字,上面只有两辆摩托车的价格,一辆1200元,一辆600元。我告诉他,如果只有这两辆被认定的话,那他的行为有可能尚未达到盗窃案的刑事追诉标准,湖南盗窃案的追诉标准得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盗窃案没有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时,要构成犯罪,就得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之一。因而,曾某很有可能被公安撤案而不移送审查起诉,只是,对他第一次在派出所讲的多达五次的盗窃行为的供述在没有看材料之时无法作出判断。但至少,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对曾某判决的前景持乐观心态。没想到,之后没多久,公安机关竟然主动给曾某取保候审了!

掩卷沉思,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侦查机关非常注重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甚至达到了唯口供至上的变态地步,而其中重要的推手,就在于侦查机关采取各种手段刑讯逼供,也正因为如此,才有诸多冤案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浮出水面。而今,这一局面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观,一方面,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无障碍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坚定犯罪嫌疑人依法为自己辩护的信心,增强侦查与反侦查这一对矛盾体的对抗度;另一方面,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辩护工作,对于侦查机关实施刑讯逼供亦是一种监督。所有这一切,无不使侦查机关回归至依法办案的轨道这,不能不说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513

 

吴之成律师语录:不相信专业人士的建议毫无根据地想当然,后果你懂得!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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