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受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担任陈某坤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陈某坤涉嫌贩卖毒品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贩卖的冰毒有400克,麻古3400粒,从他居住的房中搜了甲基苯丙胺含量高达78.3%的白色晶体净重1653克。其贩卖的毒品数量,不可谓不特别巨大,如果本案只有他一人贩卖,陈某坤十有八九会被处死,然而,本案的被告人涉及10余人,陈某坤自称的购买毒品的上线又只有徐某一人,依理,徐某的罪行应重于陈某坤,毕竟,徐某才是本案所贩毒品的唯一来源,然而,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却将陈某坤作为第一被告人提起公诉,徐某紧随其后,个中玄机,不言自明。
作为陈某坤的指定辩护人,虽然没有收取陈某坤家属的一分钱,但本律师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生命负责的精神,将本案全部材料800余页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出来通盘研究,以期法院对陈某坤作出更为有利的判决。
本网讯,2014年3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湖南省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105号《指定辩护通知书》,以陈某坤没有委托辩护人为由,要求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本律师担任陈某坤涉嫌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坤贩卖毒品的事实有:
1、2012年9月,被告人陈某坤在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附近贩卖冰毒400克给被告人李某,得毒资72000元;
2、2012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坤与被告人李某联系谈妥毒品交易情况后,由被告人丁某清和被告人唐某国开车将1000粒麻古运送至长沙市天心南湖路家润多超市附近交付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陈某坤得毒资32000元;
3、2012年10月下旬一天,被告人陈某坤在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附近贩卖600粒麻古给李某,陈某坤得毒资19200元。
4、2012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坤、丁某清、唐某国驱车运送1800粒麻古至长沙市南湖路家润多超市附近,由陈某坤将该1800粒麻古贩卖给李某,陈某坤得毒资36600元,李某欠毒资21000元。
陈某坤被抓获后公安干警在依法搜查其居住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辉煌国际城10栋2单元1605房内扣缴白色晶体3袋和红色药丸23袋。经物证鉴定,从陈某坤处扣缴的白色晶体净重1653克、红色药丸净重71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8.3%、5.6%。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坤从其上线被告人徐某处购得毒品冰毒、麻古后,除部分吸食外,以贩养吸,或单独或结伙被告人唐某国、丁某清贩卖给下线被告人李某或吸毒人员。被告人唐某国受被告人陈某坤的指使和安排,长期协助保管、称量毒品,转账毒资。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起诉书中涉及到的与陈某坤相关的事实有:2012年9月初,被告人徐某居间介绍被告人陈某坤从广东毒贩“陈某”(另案处理)手中购进冰毒1000克,同年10月初,被告人徐某又居间介绍被告人陈某坤从 “陈某”手中购进冰毒2000克。
吴之成律师经会见陈某坤后得知,其一,他从未结伙与丁某清将毒品卖给李某或其他吸毒人员;其二、他与唐某国是合作关系,利润对半分,并没有指使唐某国贩卖毒品;其三、他的毒品都是徐某本人或徐某要其他人把毒品卖给他的,他从未主动与广东毒贩“陈某”联系过购买毒品的事,起诉书中讲到的被告人徐某居间介绍被告人陈某坤从广东毒贩“陈某”手中购进毒品冰毒的事实是不成立的。
考虑陈某坤贩卖毒品案涉及的毒品数额特别巨大,已大大超过了判处死刑的上限,而陈某坤与徐某谁处在第一被告人的位置,谁被杀头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基于此,本案虽属本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没有收取陈某坤家属的一分钱,但本律师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生命负责的精神,将本案全部材料800余页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出来通盘研究,以期法院对陈某坤作出更为有利的判决。
本案将于2014年4月15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年3月30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悲悯情怀赋之于法律,则法律必产生人性之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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