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为高某某、方某某涉嫌贪污罪案
在再审申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吴之成律师按:面对高高在上的权势和一点点恩惠的赐予,作为凡夫俗子,我们很难说不。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报以教化和宽恕的情怀,从轻处罚相关人员。
本网讯,2014年3月30日,吴之成律师前往甘肃省武威市,与高某某、方某某及其各自的爱人约见,最终敲定湘岳律【2014】刑字第007号《委托协议》,委托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吴之成律师为高某某、方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在再审申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在侦查本案期间,上诉人高某某、方某某多次分别供述并各自书写了其二人在丁某某的指使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多次参与丁某某侵吞单位“小金库”公款并各自分得42000元的事实及侵吞公款后,二上诉人和丁某某搜集虚假开支票据,利用各自工作便利用虚假开支票据进行平账,掩盖侵吞公款的事实,其供述相互印证,且与查获提取的用以平账的相关虚假会计凭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链条,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贪污罪。二上诉人身为财务人员,在丁某某的指使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参与丁某某共同侵吞公款并搜集虚假开支票据平账,掩盖侵吞公款的行为,无论从形式、还是过程和手段等均无“加班费”发放的特征,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所侵吞的公款为“加班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一审判决已有评判。故其二人其他与“加班费”相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律师浏览了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认为,本案高、方两人对法院认定的事实虽无太大的争议,但对法院的分析评判却颇有微词。因本律师尚未接触案情,对该案的评判暂不发声。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好自我,才能成就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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