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肖某集资诈骗案的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刑事案件中,最好的内心直白,就是通过客观真实的证据无可辩驳地呈现出来。
本网讯,2014年3月24日,肖某某之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7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肖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阶段的辩护人。
肖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经依法侦查后查明:从2000年开始,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等以经营某纸业缺少资金为由在外借款,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因为肖某某等经营纸业出现亏损,迫使其不断在外借款并越借越多,导致其需要支付的利息也越来越多,为了维持大量借款的利息支付和纸业的经营,肖某某不得不继续向外借款,借款数额逐年增高,从2011年开始肖某某以开设某超市为由对外借款。2011年底至2012年9月,肖某某又以购买其经营的超市门面为由对外借款1100余万。2012年9月11日,肖某某举家外逃。经初步统计,2012年9月5日至9月10日间,肖某某等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取现47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现金肖某某无法明确交待去向。经统计,肖某某共向64位债权人借款共计1867万余元,目前仅归还肖某某50余万元,贺某某62万元。
吴之成律师认为,本案最关键的是看肖某某有无骗取他人财物并占为已有的故意,如果没有,则另当别论。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接受他人委托,传承的是一种信任,意味着更多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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