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欧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
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开口要价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在涉及敲诈勒索这一类案件时尤为如此,不然,尽管是不可能被敲诈得了的事,但是由于要价80万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就凭发了几个敲诈勒索的短信,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也就不足为怪了。
本网讯,2014年3月11日,李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005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丈夫欧某的二审辩护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3月,被告人欧某担任位于本市天心区的某公司总总理助理,公司将已离职的原总经理助理蔡某使用过的联想笔记本电脑配发给被告人欧某使用。被告人欧某发现在该笔记本电脑回收站内有另一公司湖南地区内部的业务费用审批文件、湖南地区业务销售数据、湖南地区业务人员奖励激励方案等有关业务材料,被告人欧某遂将该数据等材料均予以复制拷贝,决定以要将这些信息向网络公开为由敲诈另一公司财物。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欧某通过电话向另一公司副总裁唐某索要互联网邮箱账户,并利用邮箱名称为yao100wan@126.com的邮箱向唐某的tn8366@163.com的邮箱发送复制拷贝信息,并多次威胁唐某,要求公司给出解决办法,否则将所掌握的数据在互联网上曝光,后被告人欧某又多次与该公司总裁助理周某发送类似敲诈的信息,唐某安排蔡某以“
被告人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天心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办法勒索公司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欧康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欧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欧某犯设施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吴之成律师经研究其判决书后认为,虽然欧某与蔡某协议的金额达到8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其基准刑应当在十年以上,但综合判决书所反映的事实,其量刑明显偏重。其理由如下:
一、受害人某某公司并没有因欧某的行为产生任何害怕、屈服、求饶的心态,换句话说,某某公司并没有把欧某的行为当做一回事,这一点从时间跨度、某某公司有意安排人员负责与之接洽、提前报案一事可以看出;
二、欧某的行为具有极低的社会危害性。欧某在长沙五个月的时间中,自始至终就是给对方的相关人员发了电子邮件和短信,一直未将该信息公布于网上;
三、抛开80万元的敲诈金额不说,其实本案说白了,就是欧某发了几个短信获罪4年,并处罚金3万。
四、某某公司并没有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五、欧某如实交待罪行,自愿认罪伏法。
不知诸位以为然否?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人的欲望,有时真的只能憋在心里,否则,一讲出来,就是大大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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