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
本网讯,2013年11月1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乾源涉嫌敲诈勒索案作出(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2)宾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发回宾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3月4日,马乾源的爱人郑海青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湘岳律【2013】刑字第15号《委托协议》,委托杨金柱、吴之成律师担任马乾源涉嫌敲诈勒索案的二审辩护人(详情请参阅《杨金柱大律师携手吴之成律师担任马乾源涉嫌敲诈勒索案的二审辩护人》http://www.wzc888.com/list1664.html)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乾源、马宾源犯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马瑞林犯敲诈勒索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中,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应该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进行举证质证。由此,作出上述裁定。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3年12月2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哪里有最朴实的抗争,那里才会有迟来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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