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
本网讯,2014年2月14日,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民字第001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斯里兰卡可卡维他电站经济合同纷纷案、越南德多水电站经济合同纷纷案、斯里兰卡包黑电站经济合同纷纷案、越南楠木山电站经济合同纷纷案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
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以来,与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水电设备的买卖合同,但由于双方在产品质量、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由此而引起讼争。因本案牵涉到越南和斯里兰卡两个国家四个地区,本案的复杂性亦可见一斑。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相信自己,其实就是相信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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