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眼拍案:将敦促对方履行协议的行为
认定为索贿行为的吴家刚受贿案
吴之成律师按:所谓“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的行为,相对于被动收受对方财物的受贿行为,“索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刑法对其惩处的力度亦更大,表现之一就是如果存在“索贿”行为受贿案,不需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正因为如此,人民法院在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据不足时,有可能退而寻求更易认定的“索贿”行为,尽管这会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而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公允。如是,一系列所谓的“索贿”行为也就粉墨登场了。吴家刚受贿案是否如此,且听细细道来。
本律师在《律眼看法:没有为对方谋取任何利益的吴家刚受贿案》一文中论证了吴家刚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书很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而,其在判决书写道:“经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吴家刚提出其帮助祖志伟实现目的而索要土地或钱款,在得到同意的答复后,吴家刚开始出谋划策帮助操作,后祖志伟代表祺兴公司先后送给其120万元,被其据为己有。”由此可见,该院是以吴家刚存在“索贿”行为而认定其受贿罪成立的。那么吴家刚是否存在索贿行为呢?本律师认为,永吉法院认定吴家刚以帮助祖志伟实现目的而索要土地或钱款的事实不成立的,邱阳等人自愿答应给予吴家刚5000平米土地,与祺兴工业园用地手续的办理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享受没有关联性
一、吴家刚出资举办的企圣机械厂向祖志伟要地的要求,在洽谈祺兴工业园这块地之前即已提出,这与之后的祺兴工业园的引进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享受本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邱阳在接受法庭调查时讲到,在很早以前,段伟刚就跟我说过,他说卖祥康那块地的人有可能要5000平米的土地,过了很久以后,段伟刚、祖志伟两人又提起5000平米土地的事,这说明段伟刚与祖志伟向邱阳转达要地的请求的时间跨度在邱阳的印象中比较长,而这,完全符合邱阳先后购买祥康公司用地和祺兴工业园用地的时间跨度;(庭2P10)
祖志伟在法庭的供述说明当时他们在龙潭区找地的时候,企圣机械厂即已向祖志伟提出要一块地的要求,并已得到了段伟刚和邱阳的同意。(庭2P19)
段伟刚对四通机械厂和祺兴的合作协议及四通机械厂的工商档案质证意见亦讲到:确实当时在商定买地的时候,确实有补偿,在所谓的授权我之前,就定了,和买地没有任何关系。(庭2P71)
邱阳、祖志伟、段伟刚等人的当庭供述充分说明,吴家刚向祖志伟要地的时间并非启动祺兴工业园用地洽谈工作之后,而是之前。
二、吴家刚欠缺索贿的职务影响力
龙潭区乃至吉林市招商引资的公开性,以及龙潭区政府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事规程,客观上决定了吴家刚作为龙潭区招商局副局长的职权无法影响到祺兴工业园项目用地的审批和扶持基金项目的返还,吴家刚欠缺索贿的职务影响力。
以上事实表明,一方面龙潭区委、区政府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向全民公开,积极推进全民招商引资政策的积极态度,导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成为了路人皆知的事项,另一方面亦说明龙潭区委、区政府对重特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针。祺兴工业园是龙潭区政府领导通过专题会议研究后确定下来的,吴家刚作为一小小的招商局副局长,在区领导开会研究时,连参加会议的资格都没有,祖志伟作为吉林市市场规划处的处长,其官比吴家刚大,资历比吴家刚老,又怎能不知吴家刚的职务能量有几斤几两?在官轻位卑的当代中国,以吴家刚小小的芝麻官身份,又岂能达到索贿的目的?
三、祖志伟、段伟刚、邱阳等人基于在祥康购地过程中对吴家刚产生的同情或补偿心态,从而自愿答应给予吴家刚5000地进行厂房安置
吴家刚在忍受厂房搬迁之苦而又想继续经营四通机械厂的情况下,要求祥康公司在购买其厂房及附着物时,留出一块5000平米的地给予安置,虽然祖志伟在2010年11月13日10时5分询问笔录中讲到,吴家刚以同意帮助办理祺兴工业园的土地购买问题和帮助输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为由,提出了要求5000平米地的条件,但这一说法遭到了祖志伟、段伟刚、邱阳等人当庭供述的否认。
祖志伟在接受辩护人讯问时讲到,在买第一块地的时候,他(吴家刚)就把他的企业挪了,企业找地方的时候说如果再有地方能安置的时候,要一块地安置这个企业,说了这样的话。(庭2P21)
被告人祖志伟对自己的供述和辩解质证时讲到:吴家刚说这块地他确实有一个企业,当时从这块地里一个厂房做车间,他迁走了,后来他找不到地方的时候,说我们企业买地能不能考虑再给他一块地,这个事我跟老板也说过,跟段伟刚也说了……(庭2P45)
祖志伟对被告人吴家刚供述与辩解的质证意见:为啥别人要钱,他要地,就是因为祥康在搬迁的时候,他要求留在这个地方,不影响我们的建设,这些情况我都向段伟刚汇报了,他们都是为了得到地,着急建搅拌站,后来他想要留厂房建设的建设的愿望不可能实现,后来提出的要求说以后能不能再弄地的时候给他拿一块地安置,我把这个情况也向段伟刚汇报了,他当时是董事长,我跟吴家刚说以后要是有条件都能考虑,老板也都同意了……(庭2P48)
邱阳在接受辩护人讯问时讲到:段伟刚说得给人家5000平米土地,必须得给人家,人家着急3万多平都给咱们了,咱们也得给,我也同意了,后来说影响整体规划,宁可给钱也不给地,我说对,就是这么个事。(庭2P10)
段伟刚在法庭上接受辩护人讯问时讲到:我们买地的时候,我不认识吴家刚,都是祖志伟说的,要买这个地的时候要给他5000平米的地,他有损失,邱阳也同意,可以给5000平米地或者给150万。(庭2P17)
段伟刚辩(刘)对段伟刚供述与辩解的质证意见:……在买地之前确实说过要给人家5000平米,手续费是人家给,当时不给地的时候,要给人家150万,这是跟买地没有关系的,买地200块钱不含5000平米土地,没有。给5000平米地就是因为有祥康在生产,我们要开工,他们还在生产,我们没法施工,完成当年任务,后来找到祖志伟,祖志伟让他们搬的,我们承诺过下次买地给他一块地……(庭2P50)
由此可见,无论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比较上讲,还是从证据的一致性、排他性等因素考虑,均不应认定祖志伟在2010年11月13日10时5分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借助办理用地手续及优惠政策的时机索要土地的事实。
四、吴家刚基于与祖志伟之间的口头和书面协议向祖志伟催讨要地或要钱的行为,信诺重实,无可厚非。
从本辩护人上面的分析来看,祖志伟在帮助邱阳购买大屯灌区这块地时,基于企圣机械厂挪厂之后无处经营的事实,经请示段伟刚、邱阳等人的允许,已口头答应给予吴家刚一块5000平米安置地的承诺,随后吴家刚又以四通机械厂哈达分厂与祺兴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在祺兴工业园的地已批下来后,祖志伟却迟迟没有给他地,此种情况下吴家刚进行催讨,既是对口头和书面协议的一种信守,亦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综上所述,永吉法院认定吴家刚索贿行为成立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那么,吴家刚在本案中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祖志伟钱款的行为呢?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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