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9年5月26日,易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民字第170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陈某某离婚案的代理人。
易某某是湖南省双峰县人,2006年经人介绍后与陈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不到一个月,两人因经济原因争吵,后因无法取得谅解而长期分居。为此易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从事律师工作,不仅需要有扎实的理论根底,而且需要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担任离婚案件的代理律师尤其如此。在离婚案件中,除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块的证据搜集相对容易一些以外,其他诸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是一个很难证明的问题,其一是夫妻感情属于个人隐私,一般很少通过外在形式表现(暴力型夫妻纠纷除外);其二是单纯的一两次打骂、争吵都很难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律师寄语想离婚的人们:选择律师担任离婚案件的代理人时,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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