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贤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辩护人
本网讯,2013年4月26日上午,王乐贤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3]刑字第43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王乐贤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阶段的辩护人。
王乐贤提供的材料显示:2005年至2006年其父亲王腾云投资近1000万元收购了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的盐仓镇义祥煤矿等六个小煤矿,后将这六个小煤矿整合为现在的拖猫山煤矿,并于2007年8月20日取得了该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十年。2008年1月,王腾云再次投资1000多万元购买设备聘请技术人员开工建设新井。2008年3月,王腾云因意外车祸而无法对拖猫山煤矿进行经营管理,遂委托其儿子王乐贤办理该矿股权转让事宜。
贵州佳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公司)得知转让消息后,经多次协商沟通,双方于2008年8月8日签订了煤矿股份转让协议,王乐贤代表其父王腾云将该矿股权以3928万元转让给佳顺公司。佳顺公司依约支付了转让价款3500万元。2008年12月佳顺公司将王腾云父子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到其公司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2009年1月14日,该局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侦查。
一、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认定王腾云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依据
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2009年5月26日向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关于王腾云涉嫌特大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况报告》讲到:2006年,王腾云利用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文全省范围内的小煤窑进行整合的时机,对拖猫山煤矿采用伪造资料的方式纳入煤炭行业整合之列。按照省、地相关政策规定,拖猫山煤矿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国家相应的开采标准,该矿必须依法关闭。2006年7月,王腾云聘请了湖南省煤矿行业高级工程师刘其茂作为拖猫山煤矿的工程师,主要负责制作拖猫山煤矿的相关图纸资料。8月中旬,王腾云为了骗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煤矿开采许可证,向刘其茂提供了严重失实的煤层地质资料,刘其茂迫于王腾云的淫威,只好根据其提供的虚假数据伪造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拖猫山煤矿煤层地质图,使拖猫山煤矿的煤炭储量从图纸上看达到了220万吨。后王腾云通过在贵州省煤炭设计院活动,将刘其茂伪造的拖猫山煤矿煤炭储量在220万吨再进一步升级为618万吨并形成了《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又以该报告为依据在2007年8月20日,骗取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2008年6月14日,王腾云又利用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08年7月17日获得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10日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至此,王腾云利用虚构数据等一系列的欺骗手段使威宁县拖猫山煤矿这个本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关闭的小煤窑获得了合法开采经营的所有正规手续。
2008年8月18日王腾云在刚刚取得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到一周的时间内,伙同其子王乐贤,利用王腾云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一系列合法手续,骗取了贵州佳顺矿业投资公司的信任,由王乐贤出面与佳顺公司签订了煤矿股份转让协议书,将按国家规定本达不到开采规模应关闭的威宁县拖猫山煤矿转让给了佳顺公司,骗取佳顺公司人民币股份转让款3550万元,并将该款非法占为已有。
公安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证据
第一次勘查结果证实拖猫山煤矿老窑内可见煤层极不稳定。第二次勘查聘请了贵州省煤田地质113队专业技术人员黄培、刘柱二人携带专业设备参与,对王腾云提供给贵州省煤炭设计院做地质普查报告的十一个见煤点逐一进行核实,发现王腾云所提供的十一个见煤点只有两个存在,其余均不存在。
2、肖扬供述
肖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待:其制作的拖猫山煤矿618万吨地质普查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均由王腾云等人通过当时拖猫山煤矿的工程师刘其茂提供,数据严重失实,没有事实依据,拖猫山煤矿618万吨的煤炭储量是根本不可能达到的。
3、陈向前供述
陈向前在带领佳顺公司考察人员进行考察、提供煤矿资料的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编造事实,阻碍佳顺公司的考察人员了解真实情况。
4、刘其茂陈述
刘其茂反映:他勘测了拖猫山煤矿的井下情况,发现该矿煤炭赋层极差,煤层极不稳定,要把该矿设计成年产量为9万吨是根本不可能的。但王腾云交给他一些数据严重失实的资料,资料反映的煤层厚度及储量与自己实际下井勘测的情况严重不符,王腾云要求其就按这些资料去做,其他什么也别管。迫于王腾云的淫威,刘其茂只好依据这些资料绘制了煤层地质图,并按王腾云的意思把图纸交给了煤矿设计院的肖扬,该图纸成为设计院出具地质普查报告的数据来源和主要依据。
5、其他知情证据
除了上述主要证据材料外,专案组还取得当时在拖猫山煤矿井下一线工人的证据材料,直接证实了拖猫山煤矿已在两年前就已经无煤可采的事实。
二、王腾云等人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及依据
王腾云等人在《关于我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中讲到:
(一)王腾云实际控制拖猫山煤矿的全部股权,有履行煤矿股权转让合同的能力,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合同
(二)《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是具有专业资质的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经合法程序编写的,且该报告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勘测规划院组织专家评审后获得通过,主要是满足办证要求的,不是为两年后的2008年8月煤矿股权转让故意做的虚假材料。
(三)六盘水市公安局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威逼利诱等非法刑事手段取得了刘其茂和肖扬的口供,认为煤矿指使刘其茂在地质普查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得出《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为假报告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
(四)刘其茂提交的资料估算煤矿资源量为220万吨,是指推断的资源量(333),而《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结论中的618万吨资源量,是指推断的资源量(333)191万吨和预测的资源量(334?)427万吨,而预测的资源量(334?)427万吨不是该报告将该煤矿评价为可年产9万吨、服务十年以上煤矿的依据。
(五)拖猫山煤矿是我们收购威宁县盐仓镇原义祥、成德、炳国、安全、广财、皖黔六个小煤矿整合而成的,六个煤矿均由威宁县国土局核发了《采矿许可证》,均由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编写了《煤矿地质简测报告》,证照齐全,均为年产3万吨的煤矿,均有约十年左右的开采史,这充分证明该煤矿地下是有煤的。
(六)拖猫山煤矿股权当时极具投资价值。我们在2005年-2006年先后投资上千万元收购六个小煤矿的基础上整合开发的,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我们又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购买机械设备,聘请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工建设新井,转让前总投资已达几千万元,且当时煤炭市场高涨,拖猫山煤矿极具投资价值。
(七)佳顺公司受让煤矿股权转让前应已相当清楚投资存在较大风险。
1、转让前佳顺公司对煤矿情况进行了审慎的、全面的了解,几次派专家到煤矿进行实地考察,下井了解煤矿地质和煤层资源,查验有关权证资料。
2、《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结论部分明确提出“普查阶段处于初期”,“报告普查工作程度低,仅仅是对地表煤层进行追索控制,所圈定资源储量类型较低,仅能满足相关办证要求,不能指导设计生产”,建议“及时开展煤矿详查工作,以满足矿井建设、设计需要。”专家评审意见也认为“资源量(334?)不能作为矿山开发经济初步分析的评价依据”,“普查地质工作初步达到普查阶段的要求”,“仅能作为下步地质工作的依据”。
(八)不能仅仅因为《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有瑕疵而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九)王乐贤是受托具体办理煤矿股权转让事宜的人,不是煤矿股东之一,亦不是煤矿股权转让的直接受益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可能。《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2006年出台时,王乐贤没有参与煤矿的任何管理工作,亦未参与该次地质普查工作,如果当时地质普查工作存在问题,王乐贤亦不是知情者,其受托具体办理煤矿转让事宜,并将该报告等资料移交给对方,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伪造材料、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的行为,事后更没有任何逃匿行为。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十)陈向前只是一个受聘的司机,同样不是煤矿股东,亦不是股东转让受益人,只是一个按月领取工资的打工者,没有参与煤矿地质普查和煤矿股权转让的实质性工作,对当时地质普查普查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知情,煤矿转让时向对方移交资料的工作也不是其完成的。陈向前也根本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十一)肖扬是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的工程师,是《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的编写人,煤矿地质普查工作的主要完成者,即使认定在两年前的地质普查过程中刘其茂虚报了资料,肖扬也只是没有尽到实地复核的责任,导致该报告出现瑕疵,但其并没有参与煤矿股权转让,也没有从煤矿股权转让中获得利益,与其他几个涉案人没有合同诈骗的共同故意,也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肖扬在《请求责令六盘水市公安局对我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并追查六盘水市公安局越权办案、滥用权力等的报告》中讲到:
(一)我受单位委派编制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的经过、报告的重要结论以及2007年4月我受单位委派对拖猫山煤矿进行实地踏勘所获地质成果,均可显示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编制合法,并非虚构的事实。
(二)肖扬在这一份报告中讲到其在接受询问和讯问时遭受侮辱恐吓性语言、提外审、威胁利诱、诱供等情况。
王腾云等人的证据主要有:
1、六个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2、王腾云收购六个小煤矿的转让协议
3、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贵州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
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针对《贵州省威宁拖猫山煤矿普查地质报告》作出的黔国土规划院审字【2006】166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储备字【2006】152号《关于<贵州省威宁县拖猫对山煤矿普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6、2007年6月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贵州省威宁县拖猫山煤矿开发利用方案》
7、2007年10月毕节地区地方煤矿勘测设计队编制的《贵州省威宁县拖猫山煤矿开采方案设计说明书》
8、2007年8月20日颁发的威宁县拖猫山煤矿(王腾云)采矿许可证
9、2008年8月18日 威宁县猫山煤矿与贵州佳顺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矿股份转让协议书》
10、2008年8月20日王腾云将拖猫山矿山文件及合同移交清册(四页)移交给何立民
11、2009年8月12日娄底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予许可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对娄底市第三届人大代表王乐贤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11、2009年9月24日涟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涟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予许可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对涟源市人大代表王腾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12、2009年5月26日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向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绝对不是假报告的申明》
三、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案属于合同诈骗案件,六盘水市公安局从一开始就不应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1、六盘水市公安局接受佳顺公司的报案并对报案进行初查后并没有发现王腾云等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2009年5月26日向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关于王腾云涉嫌特大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况报告》讲到该局接受佳顺公司的报案时只收到了市招商引资局、市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关于转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招商项目遭受巨款诈骗行为的函》以及佳顺公司递交的关于王腾云、王乐贤等人转让威宁县拖猫山煤矿合同诈骗的举报材料,材料称……王腾云……骗取佳顺公司资金4000余万元,但没有提及有王腾云等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材料,这说明佳顺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纯属主观推断性犯罪报案材料。该局经初查后也没有发现王腾云等人有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证据。而该局之所以立案的依据,也是仅凭佳顺公司有汇款3550万元给王腾云的事实,即武断推出王腾云有非法占有该笔巨款的结论。由此可见,六盘水市公安局对王腾云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是完全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充分说明,六盘水市公安局要对王腾云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必须要发现或者认为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而本案,六盘水市公安局既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结论成立,由此可见,六盘水市公安局本不应对本案立案侦查。
2、六小煤矿2003年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决定了王腾云等人客观上不需要也不能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
王腾云的拖猫山煤矿系2005年-2006年收购威宁县盐仓镇六小煤矿而成立的,而这六小煤矿早在2003年11月18日即由威宁县国土资源局分别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详见威宁县盐仓镇石板沟安全煤采矿许可证、威宁县盐仓镇成德煤矿采矿许可证、威宁县盐仓镇炳国煤矿采矿许可证、 威宁县盐仓镇廷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威宁县盐仓镇义祥煤矿采矿许可证、威宁县盐仓镇广财煤矿采矿许可证),这说明拖猫山煤矿有煤的事实早在王腾云介入之前的2003年即已得到威宁县国土资源局的确认。这在客观上决定了王腾云不能隐瞒事实真相,另一方面,王腾云也不需要隐瞒事实真相。
3、王腾云将拖猫山股权转让给佳顺公司后并没有引发任何权属争议
佳顺公司包括六盘水市公安局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拖猫山煤矿存在任何股权权属争议,这说明拖猫山煤矿的股权已实实在在由王腾云所拥有。
(二)刘其茂、肖扬、陈向前等人的陈(供)述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刘其茂、肖扬和陈向前等三人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都否认自己曾经协助王腾云、王乐贤实施了所谓的欺骗行为并控告六盘水市公安局违法办案(参见刘其茂的《申诉》、肖扬的《关于要求六盘水市公安局对我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并追查六盘水市公安局越权办案、滥用权力等的报告》、陈向前的《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我进行非法刑拘、限制自由的控告》)。在没有任何书证证明王腾云、王乐贤等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难以排除公安机关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进行刑讯诱供的嫌疑,从而可以推断出肖扬、刘其茂和陈前等三人的口供难以成为认定“王腾云、王乐贤实施了欺骗行为”的证据。
(三)《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以下简称普查报告)不能足以产生“骗取佳顺公司的信任”的程度
根据现有材料来看,普查报告本身并不会让使用该材料的人产生错误认识,因为该普查报告仅对矿区进行了“初步查明”、“大致了解”、“初步评价”、“初步确定”,并指出“本次普查工作程度低”,估算的资源量的类别又是推断的、预测的、没有肯定性的结论。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的《<贵州省威宁县拖猫山煤矿普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论”也明确指出“普查地质工作初步达到普查阶段的要求”、“仅能作为下步地质工作的依据”。该“普查报告”“仅能满足相关办证要求,不能指导设计生产”,既然连设计生产都不能起指导作用,那么,就更谈不上能够作为交易双方转让的依据。
(四)王腾云收购六小煤矿成立拖猫山煤矿然后再将拖猫山煤矿股权转让行为的是合法的;
王腾云响应政府政策,以真金白银收购六小煤矿,其行为本身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王腾云在拖猫山煤矿证照齐全的情况下,又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亦不违反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既然王腾云的行为连违法都谈不上,又何谈犯罪呢?
(五)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王腾云等人合同诈骗罪成立。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本案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王腾云、王乐贤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佳顺公司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从现有材料来看,王腾云、王乐贤既没有对佳顺公司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使佳顺公司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
本辩护人将就本案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寄送法律意见书,以及早纠正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的违法办案行为。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年4月29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当公权力被挪作他用时,唯有抗争,私权利才有一线空间。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