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受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免费担任张某鸿涉嫌故意杀人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本网讯,2013年4月2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长检刑诉通援(2013)第12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提供法律援助函》,以张某鸿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要求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日,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发出援指字[2013]第091号《指派通知书》,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指派吴之成律师免费担任张某鸿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长沙县公安局长县公(刑)诉字[2013]0025号《起诉意见书》讲到,经依法侦查查明:2012年11月22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鸿、彭某亮将被害人刘某带至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泉塘安置区A区2栋206号天缘招待所301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彭某亮与刘某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彭某亮遂采取扼颈、抽耳光的方式将刘某掐死;犯罪嫌疑人张某鸿在明知刘某被彭某亮进行了殴打、因殴打致其无行动能力的情况下,放任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未采取抢救措施,并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现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人生得失之根本,在于“取舍”二字运用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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