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9年3月11日,李、孟、伏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协议》,就其与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委托吴之成律师代理。
李、孟、伏系湖南省新华书店的员工,2009年3月1日,湖南省新华书店以改制为名,以李、孟、伏年龄超过45岁为由,强制要求李、孟、伏等三人离岗内退,李、孟、伏不服,遂起纠纷。
吴之成律师语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应有维权的意识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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