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陆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辩护人
本网讯,2012年10月16日,陆某生之父陆某义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2)刑字第24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担任陆某生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经会见得知,2012年7月20日左右,陆某生与覃某超在广西南宁火车站碰到一个叫卢仔的,当时他俩身上没钱了,卢仔仔见状要他俩帮他去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贴小广告,50元一天,过了没几天,黄某平将他俩带到长沙,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县等地的柜员机上贴小广告,将出钞口用小广告封住。导致四台柜员机受损,经鉴定受损金额达26000余元。
本案现在进一步侦查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封闭自己,只会使自己更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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