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广州市鑫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本网讯,2012年8月16日,广州市鑫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元公司)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2)民字第21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李小菲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李小菲绝大部分诉求。
一审宣判后,鑫龙元公司不服,委托吴之成律师提起上诉。
吴之成律师经审查后认为,鑫龙元公司长沙橘郡项目部对以其名义与李小菲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并不知情,其没有委托于扬武、胡浩与李小菲签订任何协议,于扬武、胡浩亦不是橘郡项目部的员工,因而,于扬武、胡浩以橘郡项目部的名义与李小菲签订的协议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橘郡项目部。另外,原审判决计算赔偿的方法错误,支持律师费用亦没有依据。(详情请参阅《鑫龙元公司案民事上诉状》)鑫龙元公司采纳了吴之成律师的意见。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当你看到当事人拿到判决书时那种失落、绝望的表情时,当你静下心来听当事人诉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点点滴滴时,你才会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所谓的关系律师真的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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