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2年7月26日,罗某奎之妻沈某平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2)民字第13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罗某奎诉许某玲等房屋指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原告罗某奎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18日订立了一份《石人村肖家村生产用地商品福利房指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村上分得的3个购房指标(每个购房指标为30平方米),以1325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原告,同日,原告足额支付了指标转让金,但此后被告以加价为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转让手续。为此,特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指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我们从未与原告签订过指标转让协议,也未委托他人签订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玲(妹)矢口否认被告许某玲(姐)在协议上的签字得到了其授权,而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实被告许某玲(姐)在协议上签字得到被告许某玲(妹)的授权或事后得到了许某玲(妹)的追认,且无证据证实被告许某玲(妹)知道被告许某玲(姐)代理其在《石人村肖家村生产用地商品福利房指标转让协议》上签字而不作否认表示,故被告许某玲(姐)在该协议上签名的行为系无权代理。由此,驳回原告罗某奎的全部诉讼请求。
罗某奎不服,遂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打有准备之仗,才能争取主动,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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