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胜利!指控抢劫三次,被判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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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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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胜利!指控抢劫三次,被判三年二个月!
本网讯,2012年5月29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某保三次抢劫指控中有两次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此,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谢某保1995年涉嫌抢劫三次的犯罪指控,就此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2年5月2日,谢某保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2012]刑字第06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5月9日,本律师发表《从一起抢劫案件看辩护律师的缺失对判决的消极影响》(详情请参阅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407),大胆断言:虽然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新检公诉[2012]131号《起诉书》指控谢某保实施的三次抢劫案,均是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1996)新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但纵观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谢某保只实施了一次!而今,虽然新化县人民法院从尊重原有判决的角度出发,认定谢某保实施了两次抢劫行为,但从量刑的角度又兼顾了认定第二次抢劫成立证据不足的客观情况,处以较低的刑期,如果本案谢某保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可想而知,相较于1996年谢某堂、谢某平、谢某雪、谢某秒等人被判处的12年、10年、10年、8年有期徒刑,不会低多少。由此可见,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在刑案的审理过程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何等的巨大!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2年5月30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知足中快乐,知不足中清醒,不知足中进取!
证控院刑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