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袁某光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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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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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袁某光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本网讯,2012年5月16日,袁某光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2)民字第8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袁某光系邵阳市某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的股长。2009年,邵阳某公司的区域经理蒋某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公司所有的林木200m3出售给一村支书舒某宝、肖某生,舒某平三人。舒某宝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到采伐指标后,即以其所在村的名义向林业站申请林木采伐,该站站长廖某欢派伐区设计人员龙某春等人进行伐区设计,然后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办证”的意见,舒某宝凭此申请表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发证人员手中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完成了林木采伐。2012年4月,该县人民检察院渎侦局以袁某光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许可证罪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袁某光认为:其没有利用职权影响林业站审批发放采伐许可证的事,亦没有作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意见,且该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森林被滥伐或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其行为不符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本律师接手本案并经调查后认为,袁某光不应构成犯罪。本律师将向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县检察院撤销本案。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2年5月1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给需要帮助的人以帮助,你帮助的不只是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一种信念,一种价值观。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